【以案释法】无证赊销出去的农药货款未收到,算违法所得吗?

来源:金沙js1996   时间: 2023-07-11 13:33
    农资店店主无证销售药品给农民,被当地农业农村局发现,按照违法所得来进行处理。但店主认为药品是赊销出去的,没有收到货款,也就谈不上有违法所得。那么货款未收到算违法所得吗?

    案情回顾:

    正阳县农业农村局接移交线索,称有人举报朱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县农业农村局立即进行立案并作出调查,查明朱某某从××农资店购进“噻虫嗪”和“苯醚甲环唑”出售给当地老百姓,农业农村局经调查认定朱某某销售农药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其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原告朱某某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朱某某不服,认为其销售农药的方式是赊销,没有收回销售款,故没有违法所得。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

    农业农村局经调查认定朱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没收违法所得问题。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中,明确对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朱某某虽称其销售的农药全部是赊销,没有收到货款,没有违法所得,但销售事实已经发生,赊销也是一种销售行为,也因其给农户造成了损害,应按照已销售算入违法所得,因无法查清销售收入,农业农村局通过委托价格认证部门认定朱某某的违法所得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所谓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对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而获取的各种收益。如在商品经营领域,没有经营资格的人销售商品而获取的收益,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滥收费用或者销售经营范围之外的商品所获取的非法收益等都属于违法所得。

    在表现形态上,违法所得通常以金钱的形态表现出来,但实际上,违法所得既可能直接以金钱形态表现,也可能间接地以能够通过金钱衡量的实物、甚至劳务或者其他形态表现出来。如某甲违法销售某种商品给某乙,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某乙既可能把商品的价款直接以金钱的方式交付给某甲,也可能把一辆与商品价款等值的汽车交付给某甲,或者向某甲提供一次与商品价款等值的房屋装修。对某甲来讲,无论是其获取的金钱、汽车还是房屋装修,都是其违法所得。

    在获取方式上,违法所得通常以违法行为人直接取得或掌握收益表现出来,但实际上,违法所得也可能通过由他人取得或掌握收益的方式而使违法行为人间接取得或掌握。 

    本案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是一起典型的扰乱农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案件,属于超出许可范围经营,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从而引发群众举报。农资经营店主违法将药品销售给他人,店主既可能从他人处直接获取商品价款,在获取方式上,农资经验店主虽说是把药品赊销出去的,毫无疑问获取了违法所得。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农资经营作为销售农药的主体,在经营农药之前,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进,同时要查验产品的包装、标签、产品检验合格证许可及证明文件。 

    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购买农药要到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如果购买到假劣药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举报和索赔。广大农资经营者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能心存侥幸,取得农药经营许可才能合法地经营农药,如果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中,明确对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转载农夫学法:https://mp.weixin.qq.com/s/orEwXQVcZUIRg5IO4dXc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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